2020年度职工医疗互助工作的通知
武工办【2019】21号
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工医疗互助工作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总工会,东湖风景区、武汉化工区、市直产业、相关委办局及各大型企事业单位工会:
2019年,职工医疗互助工作在市总工会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各级工会组织按照“优化结构、稳中求进”的工作方针,严把入口关、优化流程、强化服务,有力防范了资金风险,确保了医疗互助活动稳健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推动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做好2020年度职工医疗互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全国工会十七大会议精神为指导,充分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不断巩固医疗互助活动成果,持续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有力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全市各级工会组织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不断推进全市职工医疗互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互助项目和内容
经武汉市职工医疗互助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通过, 并经市总工会党组会审议研究决定,2020年,市总工会继续推出四项医疗互助活动,即:武汉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武汉市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互助、武汉市职工综合医疗互助和武汉城市圈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具体方案详见附件)。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开展职工医疗互助工作,是新常态下工会参与社会管理,协同政府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全市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要增强做好职工医疗互助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努力把好事办实、实事办好。要以在职职工为重点,引导广大职工树立“平时献出一份爱,难时拥有互助情”的团结互助观念,营造职工参加互助活动的浓厚氛围。要积极引导退休人员正确看待互助活动,争取他们的理解与支持,切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重点做好本单位、本系统退休职工的医疗互助信访维稳工作,确保新一轮职工医疗互助活动顺利开展。
(二)强化政策引导,积极筹措互助经费。
全市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拓展参加医疗互助活动资金的筹集方式,既可采取单位福利费开支、工会经费列支、职工个人缴纳等方式,也可采取“行政出一点、工会补一点、个人交一点”的方式。要积极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最大限度争取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促进参加活动经费落实到位。具体政策依据如下:
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关于“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规定;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中关于“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的规定;
3、《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关于“补充医疗保险费在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可列入成本” 的规定;
4、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工办发〔2007〕17号)中关于“为了给职工办实事,有条件的地方工会或基层工会可以对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的职工在互助费用方面给予一定的补助”的规定;
5、湖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工发〔2018〕6号)中关于“基层工会可以组织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所需经费以单位行政为主、工会经费补助为辅”的规定。
(三)掌握节奏,加快进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全市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推进,把握时间节点,严格按通知要求,积极做好新一轮互助活动的宣传发动、网上申报确认及互助费收缴工作。
1、自2020年1月1日起,整个医疗互助工作转入互助金的申请与给付阶段。各单位从2019年12月下旬开始,即可到市职工医疗互助办公室办理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手续。本期互助活动参加时间截止为2020年2月29日。
2、已参加2019年度在职、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互助或职工综合医疗互助活动的单位,因特殊原因未在今年12月31日前办理参加2020年度互助活动手续的,可将办理时间延长至2020年2月29日,其续保单位人员的互助期从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2020年2月29日后办理参加医疗互助手续的单位,其单位人员互助起始时间为参加单位缴纳互助费并交齐符合要求资料后的次日零时起算。
3、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项目已到期的单位,在2020年2月29日前办理继续参加互助手续的,其单位人员互助期自动接续;2020年2月29日后办理参加互助手续的单位和新参加重疾互助项目的单位,其单位人员互助起始时间为缴纳互助费并交齐符合要求资料后的次日零时起算。
(四)严格审核把关,切实加强监管。全市各级工会组织要严格按照互助办法规定,切实把好参加互助活动的“入口关”。要坚持捆绑参加原则,凡没有参加主体,没有单位工会统一组织,没有在职职工配比的退休人员,一律不纳入参保范围。要坚持严控比例原则,一方面要提高在职职工参加比例,在职职工参加人数不得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80%;同时要严控退休人员参加比例,对于参加互助活动的退休人员超过在职职工2.5倍以上的单位,原已参加上一轮住院医疗互助活动的,可以适当放宽准许参加,但应坚持只出不进原则。在新一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互助活动组织工作中,退休人员超过在职职工的新参加单位,原则上不准许参加。各单位要真实准确统计本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信息,坚决杜绝弄虚作假,不得组织本单位范围以外人员参加。
(五)细化管理措施,增强服务意识。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是为职工办好事的民生工程。全市各级工会组织要坚持以职工为本,从实际出发,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以良好的管理和服务赢得职工群众的信任和支持。要优化服务手段,把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办好、办实、办出成效,努力将其打造成党政放心、职工满意的民心工程。
附:1.武汉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办法;
2.武汉市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互助办法;
3.武汉市职工综合医疗互助办法;
4.武汉城市圈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办法;
5.武汉市职工医疗互助各办事处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武汉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9年12月9日
附件1:
武汉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办法
为配合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制度改革和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立完善,充分发扬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的光荣传统,帮助职工减轻住院医疗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推进我市和谐社会建设,制定本办法。
互助对象
第一条 凡已参加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以下简称参加人),可在本单位工会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本互助活动。
互助期限
第二条 本期互助活动的周期为一年,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参加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采取团体会员制。参加人由所在单位工会(以下简称参加单位)统一组织缴纳互助费,然后由所属区、局(总公司)、直属大单位工会(以下简称代理单位)到武汉市职工医疗互助办公室(以下简称互助办)统一办理参加手续。
在职职工参加人数不少于本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总数的80%;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总数少于或等于30人的,须100%参加。
第四条 参加单位实行网上申报,申报成功后打印《武汉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参加申请书》,并提供本单位近期参加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名册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各一份。
第五条 参加单位应于本期互助活动开始前办理相关参加互助手续。
参加单位在本期互助活动开始前已办理了参加互助手续的,其互助有效期为1月1日零时起至12月31日24时止;如在本期互助活动开始后办理参加互助手续的,其互助有效期为缴纳互助费并交齐符合要求资料后的次日零时起至当年12月31日24时止,且其互助费仍按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
参加单位在其互助活动开始后的一个互助有效期内,不能再为本单位未参加职工补办参加手续。
第六条 参加单位在参加互助活动后,若发生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变更时,应在变更后15日内书面通知互助办。
缴费标准
第七条 参加人本期缴纳的互助费为每人每份100元。职工医疗互助费的筹集既可采取单位福利费开支、工会经费列支、职工个人缴纳等方式,也可采取“行政出一点、工会补一点、个人交一点”的方式。
互助费应一次性缴纳。
互助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
参加人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只能参加一份,超出的份额视作无效。
互助责任
第八条 参加人在互助有效期内,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可向互助办申请领取医疗互助金。
第九条 在互助有效期内,参加人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结算支付后,对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不含起付线和自费费用),采取分段计算的办法给付医疗互助金(医疗互助金四舍五入保留到元)。具体为:
1、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部分,按30%给付医疗互助金;
2、1万元(不含1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60%给付医疗互助金;
3、10万元(不含10万元)至12万元(含12万元)的部分,按80%给付医疗互助金。
第十条 在一个互助有效期内,医疗互助金的申请不受次数限制。参加人申请医疗互助金,按每次出院分别办理,不累计重复计算。
第十一条 参加人在参加本期互助活动前已住院,本互助期内出院的;或在本互助期内住院,本互助期满后才出院且没有参加下一期互助活动的,其医疗互助金的计算办法:按互助有效期内的住院天数占住院总天数(出院当天不计入住院总天数中)的比例乘以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含起付线和自费费用)计算给付基数,再按本期互助办法的给付标准计算给付医疗互助金。
参加人在本互助期内住院,本互助期满后才出院且已参加下一期互助活动的,其医疗互助金的计算办法:按两期互助有效期内的住院天数占住院总天数(出院当天不计入住院总天数中)的比例乘以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含起付线和自费费用)分别计算给付基数,再分别按两期互助办法的给付标准计算给付医疗互助金。
第十二条 在互助有效期内,当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对参加单位或参加人的责任终止时,本互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互助期满互助责任即告终止。
医疗互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四条 医疗互助金的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武汉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给付申请书》;
2、参加人身份证、医保卡、工会会员服务卡原件和复印件;如参加人已经身故,还须提供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的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医保定点医院或本地医保部门出具的住院医疗收费收据、医疗费用结算清单等有效票据的原件;
4、经医院盖章的出院小结复印件;
5、互助办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医疗互助金的申请,必须在参加人出院结算之日起120天内向互助办提出。逾期仍未提出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享受医疗互助金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为方便职工就近办理医疗互助金申请与给付手续,互助办在本市各区工会及部分大型企业设立办事处,对于给付的医疗互助金在2000元(含2000元)以内的,由各办事处直接支付;2000元以上的,由办事处报互助办审核,经互助办审核批准后,由办事处支付。
第十七条 互助办和办事处在收到职工手续齐备的申请材料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终结。
除外责任
第十八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承担医疗互助金给付责任:
1、在互助有效期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2、在一个互助有效期内,参加人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结算支付后,累计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总额(不含起付线和自费费用)超过12万元的部分;
3、工伤(职业病)、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
4、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其他住院医疗费用;
5、非参加单位的在职职工;
6、参加人在参加本期互助前,已办理了退休手续的;
7、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医疗互助金的。
第十九条 参加单位或参加人如有第十八条第7款所指行为,即行终止对其的互助责任,追回已给付的医疗互助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工会和责任人的责任。
其 他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职工医疗互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如遇调整,按调整后新办法施行。
附件2:
武汉市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互助办法
为配合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制度改革和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立完善,充分发扬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的光荣传统,帮助职工减轻住院医疗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推进我市和谐社会建设,制定本办法。
互助对象
第一条 凡已参加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加人),可在本单位工会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本互助活动。
互助期限
第二条 本期互助活动的周期为一年,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参加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采取团体会员制。参加人由所在单位工会(以下简称参加单位)统一组织缴纳互助费,然后由所属区、局(总公司)、直属大单位工会(以下简称代理单位)到武汉市职工医疗互助办公室(以下简称互助办)统一办理参加手续。
退休人员在本单位在职职工参加本年度“武汉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或“武汉市职工综合医疗互助活动”的同时方可参加。
第四条 参加单位实行网上申报,申报成功后打印《武汉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参加申请书》,并提供本单位近期参加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名册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各一份。
第五条 参加单位应于本期互助活动开始前办理相关参加互助手续。
参加单位在本期互助活动开始前已办理了参加互助手续的,其互助有效期为1月1日零时起至12月31日24时止;如在本期互助活动开始后办理参加互助手续的,其互助有效期为缴纳互助费并交齐符合要求资料后的次日零时起至当年12月31日24时止,且其互助费仍按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
参加单位在其互助活动开始后的一个互助有效期内,不能再为本单位未参加退休人员补办参加手续。
第六条 参加单位在参加互助活动后,若发生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变更时,应在变更后15日内书面通知互助办。
缴费标准
第七条 参加本互助活动的退休人员与本单位参加“2020年武汉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或“2020年武汉市职工综合医疗互助活动”的在职职工之比在1.5倍以下的单位,其退休人员本期缴纳的互助费为每人每份310元;在1.5倍(含1.5倍)至2.5倍的单位,其退休人员本期缴纳的互助费为每人每份370元。
互助费应一次性缴纳。
互助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
参加人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只能参加一份,超出的份额视作无效。
互助责任
第八条 参加人在互助有效期内,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可向互助办申请领取医疗互助金。
第九条 在互助有效期内,参加人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结算支付后,对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不含起付线和自费费用),采取分段计算的办法给付医疗互助金(医疗互助金四舍五入保留到元)。具体为:
1、0.5万元以下(含0.5万元)的部分,按20%给付医疗互助金;
2、0.5万元(不含0.5万元)至1万元(含1万元)的部分,按30%给付医疗互助金;
3、1万元(不含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50%给付医疗互助金;
4、5万元(不含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60%给付医疗互助金;
5、10万元(不含10万元)至12万元(含12万元)的部分,按80%给付医疗互助金。
第十条 在一个互助有效期内,医疗互助金的申请不受次数限制。参加人申请医疗互助金,按每次出院分别办理,不累计重复计算。
第十一条 参加人在参加本期互助活动前已住院,本互助期内出院的;或在本互助期内住院,本互助期满后才出院且没有参加下一期互助活动的,其医疗互助金的计算办法:按互助有效期内的住院天数占住院总天数(出院当天不计入住院总天数中)的比例乘以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含起付线和自费费用)计算给付基数,再按本期互助办法的给付标准计算给付医疗互助金。
参加人在本互助期内住院,本互助期满后才出院且已参加下一期互助活动的,其医疗互助金的计算办法:按两期互助有效期内的住院天数占住院总天数(出院当天不计入住院总天数中)的比例乘以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含起付线和自费费用)分别计算给付基数,再分别按两期互助办法的给付标准计算给付医疗互助金。
第十二条 在互助有效期内,当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对参加单位或参加人的责任终止时,本互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互助期满互助责任即告终止。
医疗互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四条 医疗互助金的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武汉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给付申请书》;
2、参加人身份证、医保卡原件和复印件;如参加人已经身故,还须提供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的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医保定点医院或本地医保部门出具的住院医疗收费收据、医疗费用结算清单等有效票据的原件;
4、经医院盖章的出院小结复印件;
5、互助办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医疗互助金的申请,必须在参加人出院结算之日起120天内向互助办提出。逾期仍未提出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享受医疗互助金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为方便职工就近办理医疗互助金申请与给付手续,互助办在本市各区工会及部分大型企业设立办事处,对于给付的医疗互助金在2000元(含2000元)以内的,由各办事处直接支付;2000元以上的,由办事处报互助办审核,经互助办审核批准后,由办事处支付。
第十七条 互助办和办事处在收到职工手续齐备的申请材料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终结。
除外责任
第十八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承担医疗互助金给付责任:
1、在互助有效期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2、在一个互助有效期内,参加人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结算支付后,累计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总额(不含起付线和自费费用)超过12万元的部分;
3、工伤(职业病)、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
4、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其他住院医疗费用;
5、非参加单位的退休人员;
6、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医疗互助金的。
第十九条 参加单位或参加人如有第十八条第6款所指行为,即行终止对其的互助责任,追回已给付的医疗互助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工会和责任人的责任。
其 他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职工医疗互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如遇调整,按调整后新办法施行。
附件3:
武汉市职工综合医疗互助办法
为发扬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的光荣传统,帮助职工减轻医疗负担,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满足单位职工多层次多元化医疗互助保障需求,制定本办法。
互助对象
第一条 凡已参加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以下简称参加人),可在本单位工会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本互助活动。
互助范围
第二条 参加人在互助有效期内,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可向武汉市职工医疗互助办公室(以下简称互助办)申请住院医疗互助待遇。
第三条 参加人在互助有效期内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首次确诊(指以前从未被医疗机构正式确诊过)患有以下16种原发性疾病或因患病直接引致身故,在享受住院医疗互助待遇同时,可向互助办申请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待遇。
16种原发性疾病是指:⑴恶性肿瘤;⑵依赖血透、腹透的慢性肾功能衰竭;⑶冠状动脉搭桥及支架植入术;⑷再生障碍性贫血;⑸白血病;⑹重型肝炎;⑺良性脑肿瘤;(8)脑动脉瘤;(9)心脏瓣膜置换术;(10)意外伤害致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1)严重烧伤Ⅲ度面积达全身20%以上;(12)急性重症胰腺炎;(13)肾、肝、心、肺、骨髓及联合移植术;(14)主动脉手术;(15)急性脊髓灰质炎引起的截瘫;(16)阿尔兹海默氏症(具体定义见附则)。
互助期限
第四条 本期互助活动的周期为一年,从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首次参加的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执行90天观察期(如参加人已参加上一期职工综合医疗互助,并在本期互助活动开始前或本期互助活动开始后按文件通知时间的30天内,继续办理参加本期互助手续的,取消90天观察期;超过30天后继续参加本互助的视为首次参加,仍须执行90天观察期)。
参加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采取团体会员制。参加人由所在单位工会(以下简称参加单位)统一组织缴纳互助费,然后由所属区、局(总公司)、直属大单位工会(以下简称代理单位)到互助办统一办理参加手续。
在职职工参加人数不少于本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总数的80%;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总数少于或等于30人的,须100%参加。
第六条 参加单位实行网上申报,申报成功后打印《武汉市职工综合医疗互助参加申请书》,并提供本单位近期参加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名册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各一份。
第七条 参加单位应于本期互助活动开始前办理相关参加互助手续。
参加单位在本期互助活动开始前已办理了参加互助手续的,其互助期为1月1日零时起至12月31日24时止;如在本期互助活动开始后办理参加互助手续的,其互助期为缴纳互助费并交齐符合要求资料后的次日零时起至当年12月31日24时止,且其互助费仍按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
参加单位在其互助活动开始后的一个互助期内,不能再为本单位未参加职工补办参加手续。
第八条 参加单位在参加互助活动后,若发生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变更时,应在变更后15日内书面通知互助办。
缴费标准
第九条 参加人本期缴纳的互助费为每人每份130元。 互助费可由单位行政或工会出资,也可由单位、工会和职工共同出资或职工个人缴纳。
互助费应一次性缴纳。
互助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
参加人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只能参加一份,超出的份额视作无效。
互助责任
第十条 在互助有效期内,参加人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结算支付后,对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不含起付线和自费费用),采取分段计算的办法给付住院医疗互助金(医疗互助金四舍五入保留到元)。具体为:
1、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部分,按30%给付医疗互助金;
2、1万元(不含1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60%给付医疗互助金;
3、10万元(不含10万元)至12万元(含12万元)的部分,按80%给付医疗互助金。
第十一条 在一个互助有效期内,住院医疗互助金的申请不受次数限制。参加人申请住院医疗互助金,按每次出院分别办理,不累计重复计算。
第十二条 参加人在参加本期互助活动前已住院,本互助期内出院的;或在本互助期内住院,本互助期满后才出院且没有参加下一期互助活动的,其住院医疗互助金的计算办法:按互助有效期内的住院天数占住院总天数(出院当天不计入住院总天数中)的比例乘以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含起付线和自费费用)计算给付基数,再按本期互助办法的给付标准计算给付医疗互助金。
参加人在本互助期内住院,本互助期满后才出院且已参加下一期互助活动的,其住院医疗互助金的计算办法:按两期互助有效期内的住院天数占住院总天数(出院当天不计入住院总天数中)的比例乘以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含起付线和自费费用)分别计算给付基数,再分别按两期互助办法的给付标准计算给付医疗互助金。
第十三条 参加人在互助有效期内(首次参加的职工于互助办确认的参加互助之日起90天后至一年互助期满日止,或继续参加的职工于互助办确认的参加互助之日起至一年互助期满日止),经医保定点医院首次确诊患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其中一种重大疾病,并经住院治疗,可向互助办申请领取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每份额10000元。领取互助金后,重大疾病医疗互助责任即告终止。
第十四条 首次参加的职工实行慰问金制度。在互助办确认的参加互助之日起30天后90天内,经医保定点医院首次确诊患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其中一种重大疾病,并经住院治疗,可向互助办申请领取慰问金,领取慰问金后,重大疾病医疗互助责任即告终止。
慰问金给付标准(每份额):于互助办确认的参加互助之日起第31天至60天为1000元;第61天至90天为2000元。
第十五条 参加人患有本办法第三条所指一种以上重大疾病的,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或慰问金的给付只以其中一种疾病为限。
第十六条 设立身故抚恤补助金制度。参加人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因患病直接引致身故,可向互助办申请领取身故抚恤补助金,领取身故抚恤补助金后,重大疾病医疗互助责任即告终止。
(一)首次参加互助的职工身故抚恤补助金给付标准(每份额):
1.于互助办确认的参加互助之日起第31天至60天因病身故给付1000元;第61天至90天给付2000元;
2.于互助办确认的参加互助之日起第91天至一年互助期满日止因病身故给付3000元。
(二)继续参加互助的职工身故抚恤补助金给付标准(每份额):
1. 参加人在上一互助周期内因患本办法规定的重大疾病且已享受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本期内又因上一互助周期相同大类疾病及并发症引致身故,给付1000元;
2.参加人因患本办法规定互助范围以外疾病直接引致身故,给付3000元;
3.参加人在参加本期互助活动前已患本办法规定的重大疾病且未享受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本期内又因相同大类疾病及并发症引致身故,给付5000元。
第十七条 在互助有效期内,当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对参加单位或参加人的责任终止时,住院医疗互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 互助期满互助责任即告终止。
申请与给付
第十九条 申请互助待遇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武汉市职工综合医疗互助给付申请书》;
2、参加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医保卡原件和复印件、工会会员服务卡原件和复印件;如参加人已经身故,还须提供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的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经医保定点医院盖章的出院小结或死亡证明、手术报告,用病理切片、血液检验等科学方法检验确诊所患疾病的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4、医保定点医院或本地医保部门出具的住院医疗收费收据(发票)、医疗费用结算清单等有效票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5、互助办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医疗互助金的申请,必须在参加人出院结算(或因患病直接引致参加人身故)之日起120天内向互助办提出。逾期仍未提出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享受医疗互助金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为方便职工就近办理医疗互助待遇申请手续,互助办在本市各区工会及部分大型企业设立办事处,对于给付的住院医疗互助金在2000元(含2000元)以内的,由各办事处直接支付;2000元以上的,由办事处报互助办审核,经互助办审核批准后,由办事处支付。
同时申请住院医疗互助待遇和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待遇,或单独申请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待遇的,由办事处报互助办审核,经互助办审核批准后,由互助办支付。
第二十二条 互助办和办事处在收到职工手续齐备的申请材料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终结。
除外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承担住院医疗互助金给付责任:
1、在互助有效期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2、在一个互助有效期内,参加人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结算支付后,累计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总额(不含起付线和自费费用)超过12万元的部分;
3、工伤(职业病)、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
4、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其他住院医疗费用;
5、非参加单位的在职职工;
6、参加人在参加本期互助前,已办理了退休手续的;
7、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医疗互助金的。
第二十四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承担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给付责任:
1、参加人在互助期内重患参加前曾患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相同大类疾病的(因病死亡除外);
2、首次参加的职工在互助办确认的参加互助之日起30天内(含第30天),被确诊患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重大疾病或因患病直接引致参加人身故的;
3、非参加单位的在职职工;
4、参加人在参加本期互助前,已办理了退休手续的;
5、参加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历病史以及其它各种欺骗、作弊行为的;
6、参加人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患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重大疾病的;
7、因自然灾害、军事行动、动乱、核辐射、故意犯罪、自伤或打架斗殴造成的意外伤害致残及死亡的;
8、从事高风险运动导致意外伤害致残及死亡的;
9、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参加单位或参加人如有第二十三条第7款和第二十四条第5款所指行为,即行终止对其的互助责任,追回已给付的医疗互助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工会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大疾病必须符合以下定义:
1.恶性肿瘤
组织细胞具有异常无序不可控制的生长并且向周围正常组织浸润和向远处器官扩散、转移特性的全身各部位原发的、组织学分类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
2.依赖血透、腹透的慢性肾功能衰竭
指慢性肾功能严重衰竭,需要依赖且已经接受了血液(腹膜)透析维持生命。
3.冠状动脉搭桥及支架植入术
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而开胸实施了血管绕道术或支架植入术。
4.再生障碍性贫血
是一种获得性骨髓造血功能衰竭症,主要表现为骨髓造血功能低下,全血细胞减少和贫血、出血感染综合征,免疫抑制剂治疗有效。
5.白血病
指造血组织中的白细胞及其幼稚细胞呈肿瘤性增殖,白细胞的量和质发生变化,系造血系统的恶性肿瘤。
6.重型肝炎
指肝炎病毒感染致使大部分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其诊断必须具备下列全部特征:深度黄疸;肝功能急剧退化;肝性脑病;肝细胞严重损坏。
7.良性脑肿瘤
指确诊的原发于颅腔内的良性肿瘤,且已经接受了开颅手术切除或已经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不包括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
8.脑动脉瘤
指脑动脉瘤手术或介入治疗后。
9.心脏瓣膜置换术
指因治疗心脏瓣膜疾病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术。
10.意外伤害致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指意外伤害所致肢体损伤致3个及以上大小关节功能永久性丧失。
11.严重烧伤Ⅲ度面积达全身20%以上
因突发意外事故被高温、高热、化学品等烧、灼、烫、电伤,经抢救治疗后,皮肤Ⅲ度烧伤达全身皮肤总面积20%以上。自伤自残除外。
12.急性重症胰腺炎
指急性胰腺炎中病理类型为出血坏死型,且具有以下特征:全腹剧痛及腹膜刺激症;腹水出现;低血压与休克;低血钙;NHA阳性;器官功能衰竭。急性水肿型(间质型)胰腺炎除外。
13.肾、肝、心、肺、骨髓及联合移植术
指因疾病已经接受了肾、肝、心、肺、骨髓、心-肺联合、胰-肾联合、肝-肾联合移植手术。
14.主动脉手术
指为了矫正主动脉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而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但胸或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15.急性脊髓灰质炎引起的截瘫
指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导致的运动功能障碍或呼吸功能减弱的瘫痪性疾病。
16.阿尔兹海默氏症
是一组慢性不可逆性脑变性疾病,主要临床表现为智能衰退或丧失及行为异常。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职工医疗互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如遇调整,按调整后新办法施行。
附件4:
武汉城市圈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武汉城市圈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充分发扬广大职工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帮助患重大疾病或因病身故的职工及家庭减轻经济负担,缓解家庭生活困难,制订本办法。
互助对象
第一条 本办法互助对象为武汉城市圈内(含中央和省属)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中的在职职工(以下简称参加人)。
互助范围
第二条 参加人在《履约确认书》确认的有效期内首次确诊(指以前从未被医疗机构正式确诊过)患有以下原发性疾病(必须经住院治疗),可向武汉市职工医疗互助办公室(以下简称互助办)申请互助待遇:⑴恶性肿瘤;⑵依赖血透、腹透的慢性肾功能衰竭;⑶冠状动脉搭桥及支架植入术;⑷再生障碍性贫血;⑸白血病;⑹重型肝炎;⑺良性脑肿瘤;(8)脑动脉瘤;(9)心脏瓣膜置换术;(10)意外伤害致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1)严重烧伤Ⅲ度面积达全身20%以上;(12)急性重症胰腺炎;(13)肾、肝、心、肺、骨髓及联合移植术;(14)主动脉手术;(15)急性脊髓灰质炎引起的截瘫;(16)阿尔兹海默氏症(具体定义见附则)。
互助期限
第三条 本医疗互助期限每年为一周期,于缴纳互助费并交齐符合要求的参加资料的次日零时起到当年12月31日24时止。首次参加时执行90天观察期。
参加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采取团体会员制。参加人由所在单位工会(以下简称参加单位)统一组织缴纳互助费,然后由所属地区(系统)工会(以下简称代理单位)到互助办统一办理参加手续。职工参加人数不少于本单位职工总数的80%,参加单位职工人数少于或等于30人的,须100%参加。
第五条 首次参加互助的单位必须提供能正确反映单位上月在册(在职)人员基本情况的报表及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互助缴费标准
第六条首次参加互助的职工5元/月,续保的职工为4元/月。
互助费应一次性缴纳,每人参加份额最多为3份。
参加单位须根据实际情况,为参加职工选定相同份额参加。
参加人在每个互助期限内只能参加一次,不得重复参加。
重复参加的份额视作无效。
互助责任
第七条 参加人在互助有效期内(首次参加的职工于《履约确认书》确认的参加互助之日起90天后至12月31日止,或继续参加的职工于《履约确认书》确认的参加互助之日起至12月31日止),经互助办指定的医疗机构首次确诊患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中一种重大疾病,并经住院治疗,可向互助办申请领取医疗互助金,每份额10000元。领取互助金后,互助责任即告终止。
第八条 首次参加的职工实行慰问金制度。在慰问有效期内(《履约确认书》确认的参加互助之日起31天至90天内),经互助办指定的医疗机构首次确诊患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中一种重大疾病,并经住院治疗,可向互助办申请领取慰问金,领取慰问金后,互助责任即告终止。
慰问金给付标准(每份额):于《履约确认书》确认的参加互助之日起第31天至60天为1000元;第61天至90天为2000元。
第九条 参加人患有本办法第二条所指一种以上重大疾病的,医疗互助金或慰问金的给付只以其中一种疾病为限。
第十条 设立身故抚恤补助金制度。参加人在互助办指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因患病直接引致身故,可向互助办申请领取身故抚恤补助金,领取身故抚恤补助金后,互助责任即告终止。
(一)首次参加互助的职工身故抚恤补助金给付标准(每份额):
1.于《履约确认书》确认的参加互助之日起第31天至60天因病身故给付1000元;第61天至90天给付2000元;
2.于《履约确认书》确认的参加互助之日起第91天至一年互助期满日止因病身故给付3000元。
(二)继续参加互助的职工身故抚恤补助金给付标准(每份额):
1. 参加人在上一互助周期内因患办法规定的重大疾病且已享受医疗互助金,本期内又因上一互助周期相同大类疾病及并发症引致身故,给付1000元;
2.参加人因患本办法规定互助范围以外疾病直接引致身故,给付3000元;
3.参加人在参加本期互助活动前已患本办法规定的重大疾病且未享受医疗互助金,本期内又因相同大类疾病及并发症引致身故,给付5000元。
第十一条 互助期满时互助责任即告终止。
参加人在一个互助周期内不得退出。
第十二条 参加单位自上一互助期满并按当年通知要求时间之内或上期互助项目互助周期结束后30天内,办理继续参加互助手续的,其单位人员互助期自动接续,取消90天观察期;如已参加上一期重疾互助项目,在上期互助项目互助周期结束后30天内,未办理继续参加互助手续的人员和新参加重疾互助项目的人员,则视为首次参加,仍须执行90天观察期。
第十三条 参加单位在参加互助后的一个互助期限内,不能再为未参加职工补办参加手续(新进单位的职工除外,但应提供反映新进职工基本情况的报表及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并须在进单位后二个月内办理参加手续,新增人员应与本单位原参加人员交纳相同份额的互助费)。
除外责任
第十四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承担互助给付责任:
1、参加人在互助期内重患参加前曾患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相同大类疾病的(因病死亡除外);
2、首次参加的职工在《履约确认书》确认的参加互助之日起30天内,被确诊患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重大疾病或因患病直接引致参加人身故的;
3、参加人在首次参加或继续参加本期互助时,已办理了退休手续的;
4、参加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历病史以及其它各种欺骗、作弊行为的;
5、参加人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患有本办法互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的;
6.因自然灾害、军事行动、动乱、核辐射、故意犯罪、自伤或打架斗殴造成的意外伤害致残及死亡的;
7、从事高风险运动导致意外伤害致残及死亡的;
8、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参加人如有第十四条第4款所指行为,即行终止对其的互助责任。
第十六条 凡不属于本办法互助范围内的病种,不承担互助金或慰问金给付责任;非因病原因直接引致身故的,不承担身故抚恤补助金给付责任。
申请与给付
第十七条 申请互助待遇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经参加单位、代理单位审核盖章的《武汉城市圈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给付申请书》(以下简称《给付申请书》);
2、参加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参加人已经身故,还须提供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的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
3、互助办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死亡证明、手术报告,用病理切片、血液检验等科学方法检验确诊所患疾病的检查报告单和病历,以及互助办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医疗互助金或慰问金及身故抚恤补助金的申请,必须在参加人被首次确诊患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重大疾病(或因患病直接引致参加人身故)之日起120天内向互助办提出。超过规定期限仍未提出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享受医疗互助金或慰问金及身故抚恤补助金的权利。
第十九条 互助办收到参加人手续齐备的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经审查核实无误后,按本办法的规定启动医疗互助责任。
医疗互助金的管理
第二十条 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由互助办管理, 其资金的运作、结算和管理,同时接受武汉城市圈职工医疗互助工作协调委员会、省总工会业务主管部门、省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医疗互助金实行独立核算,建立专用帐户,资金专款专用。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大疾病必须符合以下定义:
1.恶性肿瘤
组织细胞具有异常无序不可控制的生长并且向周围正常组织浸润和向远处器官扩散、转移特性的全身各部位原发的、组织学分类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
2.依赖血透、腹透的慢性肾功能衰竭
指慢性肾功能严重衰竭,需要依赖且已经接受了血液(腹膜)透析维持生命。
3.冠状动脉搭桥及支架植入术
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而开胸实施了血管绕道术或支架植入术。
4.再生障碍性贫血
是一种获得性骨髓造血功能衰竭症,主要表现为骨髓造血功能低下,全血细胞减少和贫血、出血感染综合征,免疫抑制剂治疗有效。
5.白血病
指造血组织中的白细胞及其幼稚细胞呈肿瘤性增殖,白细胞的量和质发生变化,系造血系统的恶性肿瘤。
6.重型肝炎
指肝炎病毒感染致使大部分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其诊断必须具备下列全部特征:深度黄疸;肝功能急剧退化;肝性脑病;肝细胞严重损坏。
7.良性脑肿瘤
指确诊的原发于颅腔内的良性肿瘤,且已经接受了开颅手术切除或已经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不包括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
8.脑动脉瘤
指脑动脉瘤手术或介入治疗后。
9.心脏瓣膜置换术
指因治疗心脏瓣膜疾病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术。
10.意外伤害致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指意外伤害所致肢体损伤致3个及以上大小关节功能永久性丧失。
11.严重烧伤Ⅲ度面积达全身20%以上
因突发意外事故被高温、高热、化学品等烧、灼、烫、电伤,经抢救治疗后,皮肤Ⅲ度烧伤达全身皮肤总面积20%以上。自伤自残除外。
12.急性重症胰腺炎
指急性胰腺炎中病理类型为出血坏死型,且具有以下特征:全腹剧痛及腹膜刺激症;腹水出现;低血压与休克;低血钙;NHA阳性;器官功能衰竭。急性水肿型(间质型)胰腺炎除外。
13.肾、肝、心、肺、骨髓及联合移植术
指因疾病已经接受了肾、肝、心、肺、骨髓、心-肺联合、胰-肾联合、肝-肾联合移植手术。
14.主动脉手术
指为了矫正主动脉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而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但胸或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15.急性脊髓灰质炎引起的截瘫
指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导致的运动功能障碍或呼吸功能减弱的瘫痪性疾病。
16.阿尔兹海默氏症
是一组慢性不可逆性脑变性疾病,主要临床表现为智能衰退或丧失及行为异常。
第二十三条 参加单位在参加医疗互助后,若发生基本信息(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变更时,应在变更后15天内书面通知互助办。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原则上一年保持不变,一年期满后互助办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政策,相应调整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医疗互助不以盈利为目的。
本医疗互助以武汉市总工会为主体,依托城市圈各级工会共同承办;通过组织职工互助互济,推动城市圈职工医疗互助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已参加上一期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并在期满后继续参加本期互助,或首次参加互助的职工。上一期医疗互助期未满的参加职工,在原定互助期限内仍适用原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职工医疗互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如遇调整,按调整后新办法施行。
附件5:
武汉市职工医疗互助各办事处
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江岸办事处
地址:江岸区麟趾路50号(江岸区人力资源局旁)电话:82864586
江汉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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硚口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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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阳办事处
地址:汉阳区百灵路1号,金龙·百灵景都8号楼 电话:84595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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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办事处
地址:青山区和平大道1558号 电话:68865135洪山办事处
地址:洪山区南湖大道52号(南湖城市大厦9楼) 电话:87228010
汉南办事处
地址:新汉南政务中心(纱帽街兴城大道380号) 电话:84851462
开发区车城大道220号人才创新大厦411室电话:84399509
东西湖办事处
地址:东西湖区吴家山街望丰路26号 电话:83897160
蔡甸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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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夏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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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陂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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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洲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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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高新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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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9年12月23日印发 |